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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茶陵县数据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0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标明文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针对未标明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本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本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对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向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违规不按程序发布政府信息;

(三)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做好与权利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好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密级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泄密,不公开有依据;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