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2022年06月16日07时33分许,我县东环线小车村路段发生一起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与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茶陵县“6.16”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2 人当场死亡(伤亡人员详情见附件1),车辆及路灯等相关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8.9万元(详情见附件2)。
事故发生后,株洲市委市政府、茶陵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恢清等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迅速开展交通问题顽障痼疾整治;同时举一反三,彻查事故原因,全面加强交通执法和道路安全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茶陵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事故预防与处理室等相关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指导处置及善后工作。事故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迅速有序开展,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有条不紊,事故现场及时进行了清理,交通及时得到恢复,2名死者得到了妥善安置。
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2022年06月20日,茶陵县人民政府批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利民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全程进行监督,对茶陵县“6.16”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联合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6月16日07时10分许,梁仕坤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前轮无制动力的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逾期未检验的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载装有饲料添加剂的集装箱(未超载)从茶陵县老虎山火车北站出发,驶往茶陵县二期工业园。07时33分许,梁仕坤驾车以约56km/h的速度沿东环线道路西侧路面内侧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小车村路段时,恰遇黄星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搭乘罗新娥(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以约15km/h的速度从道路西侧路口驶入东环线左转弯,梁仕坤驾车往左打方向避让过程中,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体前部右侧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车体左侧在东环线道路中部发生了碰撞刮擦,导致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呈右侧着地侧翻,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呈右侧侧翻将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压至集装箱下方,侧翻滑移后,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前部再与道路东侧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黄星华、罗新娥当场死亡及车辆、路灯等相关设施受损。
(二)事故死亡人员信息:
黄星华,男,汉族,1946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双元村,身份证号码:4302241946********。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罗新娥,女,汉族,1946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双元村,身份证号码:4302241946********,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乘员系黄星华妻子,当场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张文平,实际所有人:胡锋,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2月28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第三责任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于2023年2月25日,使用性质:货运,重点车型。车辆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该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2年02月。事故车辆安装有GPS卫星定位装置。
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攸县东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谭顺利(茶陵县三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重点车型。车辆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2021年06月11日在茶陵县诸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因有违法未处理,行驶证未盖章)。该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1年06月。
2、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雅迪牌,车架号:LR4NE0CA1K1022281车辆所有人:黄星华 ,未注册登记,无保险,该车在事故中烧毁严重。
(二)事故驾驶员情况:
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梁仕坤,男,现年44岁,汉族,身份证号:440921197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丁堡镇岭脚长冲村,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440171565634,1998年12月04日初次领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8年01月11日。
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黄星华,男,年龄:73岁,身份证号:430224194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双元村。经驾驶人信息系统查询,黄星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当时为阴天,白天,视线良好。
2、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茶陵县东环线小车村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G106国道方向,北往茶陵东高速连接线方向,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线为双黄实线,干燥沥青路面,西侧路面车道由外向内宽分别为4.0米、3.6米、3.6米,东侧路面车道由外向内宽分别为4.0米、3.7米、3.65米,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道路西侧有一条宽11.0米的沥青路通往小车村,该道路与东环线呈T型交叉,交叉路口以北方向两侧设有“注意危险标志”和爆闪灯,交叉路口西南角设有让行标志,东环线该路口处未划设标线,路口东环线南北来车方向划有停止线。东环线限速为70km/h。
3、事故车辆停放位置。
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头东尾西右侧侧翻至道路东侧路面,部分车头在道路东侧绿化带内。
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车被压在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装载的集装箱下方,经施救后发现已烧毁严重。
4、尸体位置:死者黄星华尸体位于侧翻的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之间,紧靠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装载的集装箱东侧,头朝北呈侧卧状态。死者罗新娥被压在侧翻的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组集装箱下方,经施救后发现尸体已严重变形。
5、路面痕迹。路面可见清晰的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组制动痕及侧翻倒地挫划痕,制动痕长分别约3.8米,23.0米,挫划痕中带有血迹和人体组织。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2022年06月16日07时33分,茶陵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事发地有货车侧翻压到两轮电动车,有人压到货箱下面。接报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应急预案,分管领导紧急率领调派事故预防与处理室警力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交通秩序维护、应急救援、现场勘查、现场搜证、现场访问、肇事司机控制带离、信息情况上报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过约2小时的紧张工作,现场处理完毕,整个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四、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证据固定等工作。专案组先后对肇事司机梁仕坤进行2次询问,肇事车辆车主胡锋3次询问,其余6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本查明相关事发经过。同时专案组分别委托有关机构对肇事车辆、肇事司机以及死者分别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形态分析鉴定、车速鉴定、呼气式酒精检测、毒品尿液检测以及死者尸体检验。此外还全面收集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肇事司机准驾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情况、肇事车辆年检、年审、保险、道路运输证、车辆转让协议等资料;提取了相关视频记录资料,固定了相关证据。
现已获取的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结论: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记录和固定了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身份、驾驶证查询证明及车辆查询相关材料。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梁仕坤呼气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5、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转让协议,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转让协议。6、过磅单记录了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组所载集装箱及货物的质量为29760kg。7、株洲市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二医院司鉴所〔2022〕病鉴字63号:被鉴定人罗新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身体严重碾压损毁损致全身多部位脏器损伤而死亡(复合伤)。8、株洲市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二医院司鉴所〔2022〕病鉴字65号:被鉴定人黄星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9、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详见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众一司鉴所〔2022〕机痕鉴字第321号。10、当事人陈述材料及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11、公安监控录像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
五、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意见
责任分析:综上所述,我队认为本次事故系梁仕坤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逾期未检验的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途径设有注意危险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且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及黄星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且在有让行标志的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我队经集体研究讨论,做出如下决定:
梁仕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黄星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鉴于梁仕坤和黄星华的违法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故认定梁仕坤和黄星华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新娥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茶陵县东环线小车村“6.16”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处理意见:(一)对驾驶人责任追究情况:鉴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黄星华在事故中死亡,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对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道路交通运输证未定期审验的违法行为抄告到茶陵县交通运输局并对驾驶员梁仕坤处罚2000元;根据属地管理职责和公司车辆管理职责,对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逾期未检验的违法行为分别抄告到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攸县汽车东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湘DA34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B532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梁仕坤在该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检验、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能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阳中队负责辖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存在管控不严,对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等可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交通管理的直接责任领导云阳中队中队长李建文通报批评;负责管片区日常违法行为查处的云阳中队民警谭利军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
2、茶陵县利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有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两名死者生活居住以及事故发生均在利民街道办事处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对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督促不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对负有管理辖区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利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新星通报批评。
六、事故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对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发人警醒。茶陵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县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辖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路畅人安的交通环境。建议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的宣传。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的局限性,摩托车驾驶员(特别是老年驾驶员)和群众普遍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从多数交通事故案例来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驾驶员无证驾驶、违规载人、违法驾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则是有着紧密的因果关系。作为一名专职货运驾驶人,应熟知安全法规,时刻要有安全意识,在每次行车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好检查,有警示标志的路口应当提前降低车速并做好观察工作。建议将该类交通事故视频剪辑下来并形成文字在交通安全宣传屏幕上滚动播放,起到警示和宣传作用。
(二)加强对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的销售管控。涉案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整车型号:YD600DQT2A,电机型号:12ZW4850312YE,通过对该类二轮电动车信息查询,公告编号为SV190723004277的“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显示:该类型机动车于2021年01月29日停止生产,2022年01月01日停止销售。多数人认为驾驶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在购买电动车时,电动车销售商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建议由市场监管局对二轮电动车经销商进行严格查处管控,坚决不让违规生产的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实施群防群治。交警部门以治理顽瘴固疾为契机,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继续推行由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联合执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并有针对性开展由当地政府牵头,交警、派出所、安监、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参与,有阶段、有重点的组织农村货运车辆摩托车专项治理行动,以此营造一种严管高压态势,达到有效减少货运车辆摩托车交通违法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各类货运车辆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主动寻求与乡镇、村(居)委的合作和帮助,邀请乡镇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干部、乡村名贤等担任兼职交通协管员或者交通劝导员,建立交通劝导站,利用其声望和人脉关系,全面、顺利和有效的开展整治行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
(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查货运车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全年重点工作和专项行动方案,定期开展勤务,集中整治摩托车无证、无牌、未年检、无保险、酒后驾驶、超员、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货运车辆超速、超载,违法载人、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切实加强路面管事率,提高见警率,最大限度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与派出所、城管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根据农村地区民俗习惯,在节假日、赶集日等重要时期加强对货运车辆、摩托车进出要道、危险复杂路段等重点道路定点排查,形成严管严查态势。
(五)加大对事故多发及重点道路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好交通安全标线、防护栏柱、警示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加强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的检查管控,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附件:1.茶陵县6.16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2.茶陵县6.16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3.茶陵县6.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报告审定签名表
茶陵县东环线“6.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3日
附件1
6.16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伤害部位 | 伤亡情况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黄星华 | 男 | 初中 | 头部 | 死亡 | 432241946******** | 茶陵县狗子岭液化气站旁 |
罗新娥 | 女 | 高中 | 全身多部位 | 死亡 | 4302241946********* | 茶陵县狗子岭液化气站旁 |
附件2
6.16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序号 | 项 目 | 金额(元) | 备注 |
一 | 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 | 170000 | |
1 |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 | 0 | |
2 | 丧葬及抚恤费用 | 150000 | |
3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20000 | |
4 | 歇工工资 | 0 | |
二 | 善后处理费用 | 8000 | |
5 | 现场抢救费用 | 0 | |
6 | 清理现场费用 | 8000 | |
7 | 处理事故的事物性费用 | 0 | |
8 | 事故赔偿 | 未达成赔偿协议 | |
三 | 财产损失价值 | 11000 | |
9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11000 | |
10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0 | |
合计 | 189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