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3-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茶陵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茶办〔2017〕80号)和《进一步加强村级“三资”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茶办〔2023〕2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现公示《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并就此补充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如有就农村工程发包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组账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的,请联系县经管站25222643。
一、工程发包管理
本着降本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内组织发包;投资额10万元(含本数)至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必须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专人监督进行公开发包或招标;投资额6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村干部和其直旁系三代以内亲属以及近姻亲承包或变相承包本村工程项目,严禁分割工程发包。
村级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村级工程采用发包方式的,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一)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1.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有预算文书)。
2.召开支村“两委”会议,议事会、监事会列席,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和发包公告。
3.发包公告:公告的内容要求有工程项目简介、投资金额、资质要求、履约保证金、工期要求、发包地点、报名时间、发包时间、联系方式等。公告方式要求在村公告栏及村微信群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4.组织发包:要求有3个以上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参与竞标,采取最低价位法发包。但对于2万元以下的维修维护零星工程等在参照本规定公开公示的情况下,允许采用投工投劳的方式进行建设。
5.发包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要求有所有参与单位的名称及报价、中标单位的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方式要求在村公告栏及村微信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村(社)委会核实处理,核实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核实处理。
6.签订合同,组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应当在村公告栏及村微信群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情况、整改要求等信息。
(二)投资金额10万元(含本数)至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1.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包含《进一步加强村级“三资”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茶办〔2023〕25号文件规定的预算文书),必须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备。
2.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专人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党员代表组长会议,按照进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和发包公告。
3.发包公告:公告的内容要求有工程项目简介、投资金额、资质要求、履约保证金、工期要求、发包地点、报名时间、发包时间、联系方式等。公告方式要求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村公告栏和村微信群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4.组织发包:要求有3个以上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参与竞标,采取最低价法发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派专人监督进行公开发包或招标。
5.发包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要求有所有参与单位的名称及报价、中标单位的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方式要求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及村公告栏和村微信群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处理。
6.签订合同,组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应当在村公告栏及村微信群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情况、整改要求等信息。
二、经济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湘农发〔2024〕21号文件的规定,村(社)干部及村(社)主干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签订除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经济合同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村(社)主干及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近姻亲个人或参股的企业、合作社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驻村领导主持召开支村“两委”、议事会、监事会审议决定,本人全程回避,合同内容应当在村公示栏及村微信群公示,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备。
2.主干以外的其他村(社)干部及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近姻亲个人或参股的企业、合作社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应当召开支村“两委”、议事、监事会审议决定,本人全程回避,合同内容应当在村公示栏及村微信群公示,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备。
3.组干部及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近姻亲与本组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由支村“两委”派员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决定,本人全程回避,合同内容应当在村公示栏及村微信群公示,并向村(社)委报备。
4.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近姻亲个人或参股的企业、合作社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借贷往来的,参照以上条款进行管理。
三、组账管理
1.组账原则上按照自治原则管理,对于部分资金量大的组,鼓励实行组账村代管或乡镇代管。
2.组级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不准采用现金方式保管,以出纳名义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必须专人专户管理、专户专用,严禁与其个人及家庭资金发生任何混同,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利息均归组集体所有。开户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均需写好声明书交村(社区)报备。
3.组级资金账户必须使用存折开户,不准办理银行卡、开办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该账户的开户身份证、银行存折、密码必须由3人分开保管,3名保管人由组内会议确定,在组内公示并向村(社区)报备。
4.组级资金账户的明细账目和存折流水每半年在村组微信群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每年公历1月底和7月底。
四、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村账乡代管的主体责任,必须确保会计代理中心人员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尽可能选配具有财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检查。
2.为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支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村级财务的领导签字,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签字后,方可支付。
3.各村(社)是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挑选村报账员,原则上应当由在任的支村“两委”干部担任报账员。对村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村报账员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并盖章,再由财务审批人审批。
4.村报账员向会计代理中心报账时,代理会计中心会计要进行初审,经管员确认无误后进行复核。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要拒绝付款,代理中心会计、经管员要拒绝入账。如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经济严重损失的,按照情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党政正职进行追责。
本补充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