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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政办发〔2022〕73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
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茶陵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茶陵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考核办法
茶陵县2016年首次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属于水源涵养功能区类型。为确保茶陵县“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及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落实各部门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到人的考核办法,确保茶陵县天蓝、水清、山绿、地净,全面体现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力争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名列全省前茅。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生态环境质量县域生态环境考核工作,茶陵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茶陵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明确一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部门),选派精干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考核任务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表1)
1.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
2.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指标。
表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指标体系(水源涵养类型)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技术指标 | 水源涵养 | 生态质量 | 生态格局 | 生态组分 | 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
生态结构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 ||||
生境质量指数 | |||||
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 | |||||
生物多样性 | 重点保护生物 | 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 |||
重要生物功能群 | 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 ||||
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数 | |||||
生态功能 | 水源涵养 | 水源涵养指数 | |||
生态胁迫 | 人为胁迫 | 陆域开发干扰指数 | |||
自然胁迫 | 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 ||||
环境质量 | 土壤环境质量 | 土壤环境安全点位比例 | |||
地表水水质 | 达到或优于Ш类水质比例 | ||||
地表水水质指数 | |||||
环境空气质量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 |||||
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
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
(二)综合评价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ΔEI)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Δ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EM′无人机)、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EM′事件)四部分组成,公式如下:
ΔEI=ΔEI′﹢EM′管理﹢EM′无人机﹢EM′事件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表2)
表2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变化 等级 | 变 好 | 基本稳定 | 变 差 | ||||
轻微变好 | 一般变好 | 明显变好 | 轻微变差 | 一般变差 | 明显变差 | ||
△EI 阈值 | 1≤△EI≤2 | 2<△EI< 4 | △EI≥4 | -1<△EI<1 | -2≤△EI≤-1 | -4<△EI< -2 | △EI≤-4 |
四、责任分解
县人民政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本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责任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确保生态考核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详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一个阶段性总结,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研究解决生态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县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确定每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二)加强责任落实。将国家制定的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核查结果通报情况,对各成员单位任务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本区域范围内主要生态环境指标出现下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减分项的考核单位,经报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因相同原因造成扣分的,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所在区域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态考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职能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三)强化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报送材料完整。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所有材料要求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两份,并报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PDF格式)。报送时间:10月中旬;报送地点: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雷丽红、文珍,电话:0731-25221571/15364235701/15173357929,办公QQ群:253696973。
(四)做好迎检工作。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国家及省每年将对部分县进行现场核查。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财政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有关要求,对照各自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现场准备和资料汇总,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加大舆论引导。大力倡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民众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我县生态环保工作健康发展。
(六)工作经费保障。为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县财政已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监测活动和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保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附件:1.茶陵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茶陵县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茶陵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红兵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肖立志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刘军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二文 县政府办副主任
谭吉红 县财政局局长
杨 启 县发改局局长
刘永新 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局长
刘喜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宋平 县水利局局长
谭永军 县林业局局长
李建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贺新强 县住建局局长
刘 强 县城管局局长
刘建芳 县统计局局长
刘文林 县云阳森林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由陈二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如遇人员变动按岗位自动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单位 |
一 | 1、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 2.印发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及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3.提供县委、县政府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及总体成效。 | 政府办 |
二 | 1.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规定,严格产业准入; 2.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发改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发改局 |
三 | 1.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保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2.按照考核中资金要求提供经县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支出预算; 3.提供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数据、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 4.落实环境监测经费和考核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监测工作和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5.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财政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财政局 |
四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负责大气、地表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监测和数据填报; 3.提供环境监管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情况; 4.提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等制度、政策; 5、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5.自查报告的编写和数据填报; 6.开展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 7.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 8.提供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9.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数据汇总审核,实施方案、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 | 生态环境局 |
五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提供“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 3.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 4.提供国土面积、耕地、林地、建筑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草地、水域湿地面积、县域土地调查地类等相关数据; 5.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例如:国土整理。 6.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自然资源局 |
六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 3.提供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4.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利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水利局 |
七 | 1.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 3.提供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4.提供农药、化肥、畜禽粪污等指标证明材料。 5.提供农村环境整治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6.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农业农村局 |
八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 ,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 3.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 4.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林业局 |
九 | 1.提供云阳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资料; 2.提供云阳山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情况表; | 云阳森林公园管理局 |
十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建立生态环保工程项目库; 2.提供县域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实施建设与运行资料;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3.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所有材料(立项、招标、付款凭证、验收、环境效益评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经纬度); 4.提供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5.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十一 | 1.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GDP能耗等统计资料。 2.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统计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统计局 |
十二 | 1.制定本部门生态环保工作方案; 2.提供县域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施建设与运行资料;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 3.提供垃圾填埋工程(环卫)投入(分项目填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汇总表、每个项目至少2张照片),采取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4.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标数据的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十三 | 1.负责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和改善; 2.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生态考核相关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文件链接:(图解)《茶陵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