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政办发〔2022〕78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21〕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尹志峰 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苏夏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峭 茶陵县教育局局长
贺新强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民政局、城管局、卫健局、司法局、应急局、人社局、商务局、税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和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刘苏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政府管理的原则,县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监局:负责牵头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县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县交警大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合法经营。教育部门要根据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登记信息,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物业和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校在职教师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相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