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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主体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政办发〔202283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处罚”的要求,强化城区违法建设管控力度,提升全县违法建设治理水平,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主体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185月划转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4项行政处罚权(见附件)从城管部门划出,调整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行使。

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承担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监管权、行政处罚权等,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违法建设,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划转的4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4


附件

 

2018年划转的4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权。

二、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处罚权。

三、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权。

四、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