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和管理,实现砂石资源有效开采,促进砂石行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茶陵县砂石开采和管理实施办法》茶政办发〔2023〕7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统筹考虑资源保障、规范开发、生态保护、强化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从以下7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总则。《办法》明确,一是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办法》明确,一是 成立全县砂石开采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 组织、协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和管理工作。二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 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砂石开采规划及范围。《办法》明确,一是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二是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三是涉及林地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应符合《湖南省茶陵 县采石(砂、矿)取土场使用林地规划(2023-2030年)》,并按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一是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砂石资源开采许可准入,开展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二是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河、湖等生态环境的需要,决定县内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五)项目砂石和矿山固体废料的处置。《办法》明确,一是由县砂管办牵头组织编制砂石资源利用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上述两个方案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二是项目砂石和矿山固体废料砂石资源处置由县砂管办牵头,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相关部参照市场价格商讨并确定最低出让价格,再进入公开处置程序,由县审计全程参与监督。三是历史遗留矿山废碴废料的处置,由县砂管办牵头,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 规〔2021〕8号)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六)砂石开采保护与恢复。《办法》明确,一是凡从事砂石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是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砂石矿前,应当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林地、河床,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按规定处理砂石开采废弃物等要求履行采区地质环境和水土流失治理。三是砂石开采实行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四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治理, 治理费用从生态修复基金或恢复河床保证金中支付,超出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或业主单位承担。
(七)砂石开采经营许可及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一是没有依法依规办理合法手续的砂石加工企业不得生产加工。二是凡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三是无证擅自进行砂石开采的,超越批准范围进行 砂石开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