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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茶陵县划拨土地上住房土地出让金征缴暂行办法》

来源: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1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现就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茶陵县划拨土地上住房土地出让金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针对个人原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房自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个人原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房转让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改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转让的现象日益增多,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特制定《茶陵县划拨土地上住房土地出让金征缴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株税发【202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概念。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个人原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房自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个人原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房转让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改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转让的;与他人联建的;法院裁定或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除外)。

因政策性的住房首次分户、继承、夫妻之间财产转移等原因导致划拨土地上住房权属转移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执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执收工作。土地出让金的征缴流程按株税发2021】4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计算方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改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转让的,按楼面地价的35%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县政府公布的最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为楼面地价)(参考株房联【2012】2号文件)。

(五)评估机构确定。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住房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宗地评估费由委托评估方负责缴纳。

(六)办理程序。土地使用权人携带不动产权证、法院文书(拍卖的提供)、联建协议(联建的提供)、转让合同(转让的提供)向自然资源局驻县政务大厅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受理审查资料(1个工作日),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审核资料并安排评估机构(2个工作日),评估机构派人到现场查看、进行内业技术评估和提交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在省自然资源厅批后监管系统和自然资源部土地监测系统进行10日的成交公示、上报、送审、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方可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

(七)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征地拆迁须重新安置建房土地的,按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72次文件执行。

(八)住房改扩建的处理。个人原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扩建增加土地部分符合城市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增加部分土地的仍以划拨方式供地,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计算公示如下:按县政府公布的最新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加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金等报批费用之和的平均单价 x 土地面积。

(九)职权确定。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审批划拨土地上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增加部分土地的划拨工作

(十)适用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原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链接: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茶陵县划拨土地上住房土地出让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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