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财政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现就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职能划转的需要。因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职能由县审计局划转至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职能的通知》文件精神,原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茶政办发〔2022〕47号)部分条款与现行的上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相违背,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了《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降本增效的要求。为落实县政府投资项目降本增效实施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强化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抵制“低中高结”现象。
二、《办法》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草案起草完成初稿后,分别向发改、住建、审计、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领导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历经近一年时间,对办法的草案修改完善了10余次。草案中采纳了发改局反馈的意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概算。对初步设计概算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茶陵县初步设计与概算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联审,联审后报发改局进行审批;采纳了审计局提出的建议,对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应急抢险项目,按10%下浮进行结算;邀请招标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入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一律按15%下浮进行结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下浮率超过以上规定的,按合同约定下浮率执行;采纳了相关领导提出的如何优化工程变更审批和审批权限;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后,我们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章节进行了重点修订,修改后的最大变化是项目投资监管有了明确的工作指南,明晰了各部门职责,监管工作是一环扣一环。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明确的事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哪些项目属于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以及评审的依据。
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明确了预、结算项目的送审起点金额、送审资料要求以及县财评中心完成项目评审的时限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送审要求,我们统一为:60万(不含)以下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下浮前不得超预算金额或预算评审金额,下浮后不得超合同金额。
第四章分别对项目立项、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管理方面作了详细明确要求。重点修订内容是:
一是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单位(住建、交通、水利、农业、自然资源)等综合监管部门参与,负责对工程变更问题的处理,并填写好工程变更核定表。
2.工程变更种类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错算、漏算,合同内工作内容变更,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各类工程索赔和其他;凡工程变更必须提供详细方案或设计文件、变更预算、变更金额来源。
3.一是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变更核定表进行审批;二是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变更核定表,并填写好工程变更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或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为:行政事业单位为业主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副处及以上单位为业主的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乡镇(街道)及村委会为业主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报相应分管副县长审批;对自筹项目资金,村委会为业主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审批,乡镇(街道)为业主的由综合监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参与,共同联合核定;三是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变更核定表,并填写好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4.增加工程实施前不需要履行报批程序的事项有: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税费、技术规范的调整(施工合同内没有特别约定予以限制的);主材价格调整(施工合同内没有特别约定予以限制的);经过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造价控制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遵守“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
2.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概算;对初步设计概算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茶陵县初步设计与概算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联审,联审后报发改局进行审批,概算一经批准,一律不予突破,如因特殊原因超出概算的,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和处理;
3.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对超过合同金额的送审项目,必须提供工程变更审批相关资料,并坚持“非必要不变增、凡变增必明责”。合同签订金额不得高于中标金额、采购金额或预算金额;
4.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应急抢险项目,按10%下浮进行结算;邀请招标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入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一律按15%下浮进行结算;
5.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结算下浮点如何明确,我们统一为:一是30万(含)至60万(不含)入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按竞价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二是30万(含)至60万(不含)未入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以及30万(不含)元以下的项目,一律按15%下浮进行结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下浮率超过以上规定的,按合同约定下浮率执行,结算中不重复下浮。
第五章明确了建设单位、财政局、财评中心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相关单位、企业(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第六章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原《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结算送审项目在新旧办法执行时间上如何衔接,我们统一为:以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日期为界限,合同签订日期在新办法执行日期之前,按旧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日期在新办法执行日期之后的,按新管理办法执行。
文件链接: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