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近日,经茶陵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印发了《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茶政告〔2025〕13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关于<株洲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通告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结合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为有效预防焚烧秸秆造成的空气污染,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全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进行了细化,决定按照省、市划分方案重新制定并发布我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
二、通告的起草过程
2025年4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起草工作,对全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进行统一划定。5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向茶陵县人民政府致《关于征求株洲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初步成果意见的函》,对全县划定范围及各乡镇街道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面积分布进行了说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以下简称茶陵分局)立即向各乡镇街道进行了意见征求,汇总后上报茶陵县意见反馈单。6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向茶陵县人民政府致《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通告的通知》,要求我县尽快发布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通告,茶陵分局立即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来信),将《通告》按规范性文件印发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查,并根据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正式印发。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区域。全面禁烧区主要包括16个乡镇街道共计196个社区(村),泉南、井炎高速公路和衡茶吉、分茶线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以内的耕地,S204、S205、S333、S337、S345、S558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以内的耕地,部分村之间相连耕地、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以内耕地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等;除禁烧区以外的耕地为限烧区。
2.明确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管控要求。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限烧区内,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一旦已达或预测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不利于大气扩散天气等情形,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3.明确禁限烧监管职责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4.明确实施时间。《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的通告》(茶政告〔202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