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现就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茶陵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茶住建字〔2025〕33号) (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 、出台《办法》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将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台《办法》,是我县具体落实国家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系列指示精神与政策要求的关键举措,补齐我县住房保障领域的制度短板。
(二)有效解决特定群体住房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我县仍存在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群体面临住房压力大、租房难、租房贵等问题。出台《办法》,能够明确保障对象的范围、准入条件、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申请、审核、轮候与分配机制,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真正精准地惠及目标群体,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的民生责任。
(三)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市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健全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能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办法》,有助于优化城市土地、住房等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形成梯度消费、理性健康的住房观念,服务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战略。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以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3个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3.《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发〔2025〕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31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名词概念和住建、住保、园区企事业单位、财政、发改、乡镇等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用途。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分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产业工人、城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问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主要解决我县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住房需求问题 。
(二)明确工作职责。住建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行政性工作,住保中心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事务性工作,全县园区、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筹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应工作。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
(一)明确房源筹集原则。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筹集。
(二)明确房源筹集定价机制。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也可以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正评估确定收购价格,切实防范风险;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由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确定。
(三)规定房源面积。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 房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四)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审批。本办法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不同来源[新建、改建(改造)、收购]明确了相对应的申报资料。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工作。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和申请审批程序。我县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申请条件 按市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而制定。保障资格审批层级为2级,一审为乡镇,住保中心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终审为住 保中心;园区、企事业单位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终审为相对应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并将资格审核情况报住保中心存档。
第四章主要规定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程序。对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配售制度。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保障对象的入住、退出管理。
(一)保障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县住保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直管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工作;园区、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各自筹建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工作。
(二)规定配租配售价格。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评估确定。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三)负面行为清单。本章节规定:保障对象不得将保障房改变用途,无故闲置,擅自互换、出借、转租,破坏、改动或擅自装修。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有以高于配租方 案确定租金标准出租、配售价格不合理、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租配售、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将保障性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等行为。
(四)配售型保障房回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 场。保障对象符合回购情形,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占用时间比例计算;保障对象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值。
第六章主要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筹集、配租配售和运营管理实行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七章附则规定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