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网上公开出售1宗国有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公开出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概况 | 标的所在地 | 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增价幅度 |
1 | 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经营权 | 标的基本情况:本次拍卖处置的标的位于茶陵县境内洣水干流。现对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进行拍卖,涉及排上可采区、浣溪镇溪江村可采区、狮江村可采区、裘家坳可采区、三门湾可采区、梅子洲可采区、小水洲可采区、低车村可采区、茶陵湖溪可采区、江下可采区、三达村可采区共11个可采区,可采区长度18.8km,规划期开采控制总量为358.2万t。出让期限为五年。本评估结论仅供参考,具体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 茶陵县 | 24448.48万元 | 10万元 | 50万元 |
二、竞价方式的选择:网络拍卖。
三、本次国有资产公开出售在互联网上交易。凡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符合本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交易活动。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国境内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竞买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3日17时,履约保证金必须以竞买人名义缴纳。
六、本次网上公开出售具体要求及竞得人确定方式详见各标的公开出售文件。竞价人可于2025年06月03日1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6月23日17时00分00秒,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标的相关文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价。
七、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06月03日10时00分00秒起(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至2025年06月23日17时00分00秒止。
八、竞价人应在系统上向出售人提交竞价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23日17时00分00秒。
九、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拍卖开始时间为2025年06月24日10时00分00秒(自由竞价时间为3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
十、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网上转让业务咨询电话:
湖南省恒锤拍卖有限公司 15386247488
竞 买 须 知
湖南省恒锤拍卖有限公司对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本次拍卖处置的标的位于茶陵县境内洣水干流。现对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进行拍卖,涉及排上可采区、浣溪镇溪江村可采区、狮江村可采区、裘家坳可采区、三门湾可采区、梅子洲可采区、小水洲可采区、低车村可采区、茶陵湖溪可采区、江下可采区、三达村可采区共11个可 采区,可采区长度18.8km,规划期开采控制总量为358.2万t。出让期限为五年。本评估结论仅供参考,具体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拍卖方式:网络拍卖,起拍价为24448.48万元。加价幅度为50万元。
三、竞买人资格:中国境内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拍卖程序及拍卖规则
1.依照国际惯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届拍卖会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拍卖资料中有关标的的数据介绍仅供参考,竞买人应自行核实并承担责任,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公司不作担保。
3.竞买人必须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拍卖文件》、《竞买人承诺书》等资料。
4.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1)拍卖成交后,拒绝签订《拍卖竞价记录》、《成交确认书》的;
(2)未按时交清拍卖成交款项以及拍卖佣金。
5.出让方与拍卖公司有权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追究买受人有第四条第4款中任意一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1)处以买受人所交的全部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违约金不予退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附该第39条法律条文: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进行拍卖。再进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交易服务费。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五、特别声明:
1.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由出让人按现状移交给买受人,本次拍卖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已根据相关资料的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仔细阅读本次拍卖文件 ,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查勘现场,未查勘现场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委托人、拍卖人在此特别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在采砂活动中必须服从和配合水利、环保、经信、农业(渔业)、海事、航道和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茶陵县水利局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行政手续和行政许可。若因采砂影响海事和航道等安全,出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收回开采权,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买受人在采砂活动中可能涉及包含但不限于村民、道路、码头等第 三方利益,由此带来的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4.紧急防汛期,买受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因行政主管部门采砂规划调整、政策改变或因工程建设需停止或占用本次许可内容的,买受人应当自觉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决定。
5.采砂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时段、堆砂场地设置、安全生产措施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开采权取得期间,买受人应自觉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合法、安全的进行经营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采砂而涉及的一切责任。
6.买受人必须遵守禁采区、禁采期及禁采时段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采砂活动视为非法采砂。
7.在采砂作业区悬挂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采砂作业公示牌,采砂现场要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8.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在采砂活动中采取的弃料处理方式应符合通航、环保和水利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砂产生的弃料,应及时自行处置,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监测及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10.在采砂过程中应按规定与运砂设备配载,不得超额配载,应确保采砂机具的安全运行及人员的人身安全。
11.受让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让,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开采权,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2.采砂过程中涉及的道路、码头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采砂应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凡因采砂造成农民青苗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概由买受方自行负责赔偿。
13.买受人在开采期限到期15日前,应书面向茶陵县水利局申请退场,并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人员及设备拆离采砂作业现场。茶陵县水利局在买受人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现场,对河床没有平整或保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由茶陵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其费用从采砂保证金中扣除。
14.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买受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必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15.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10万元以及交纳本项目所有的前期费用(如评估费、地勘费等)。
六、成交价款、标的交割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拍卖成交款。
2.买受人凭《成交通知书》与茶陵县水利局签订《洣水干流茶陵段河道可利用砂石资源拍卖出让合同》后,买受人向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好采砂许可手续方能合法经营。
七、拍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拍卖人因第上述两种条情形之一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