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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物价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价费〔2015〕65号

关于2015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学生负担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县市区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向学生收取。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住宿费按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小学校服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根据成本测算确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小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6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8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7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9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20元。学生自愿购买校服,数量:新生入学时夏季、秋季控制各两套,冬装一套,其他学期学生按实际需要自愿补订。校服面料使用高支棉,含棉量在35%以上。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伙食费管理按株价费〔2013〕147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市城区直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学生伙食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餐早餐不超过5元,中、晚餐不超过10元。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4、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投保的学生,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投保。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

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就读待遇。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办学活力

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关于修改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已试点放开民办中职和专科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今年我省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1、重点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把治理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乱收费,各地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2、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方案,防止“择校热”反弹。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以招收特长生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3、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做好评议推荐工作,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株教函[2015]85号)文件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4、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5、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市、县两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要加强“校政联动”,既通过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又坚持放管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制定收费标准。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株价费〔2013〕207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7、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维护收费秩序

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加强对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2015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执行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

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2015年秋季株洲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xls

2.2015年秋季株洲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表.xls

3.2015年秋季株洲城区义务教育教材价格表.xls

4.2015年秋季株洲城区义务教育作业本价格表.xls

5.2015年秋季株洲市高中教材价格表.xls

株洲市物价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