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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价〔2013〕4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检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物价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 价〔2013〕4号

茶陵县物价局

茶陵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检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年度年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3月11日起对我县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进行年检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审时间从2013年3月11日开始,6月10日结束,具体单位时间安排详见附件一。

二、年审年检内容:收费是否合法,有无变相收费,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收费公示是否准确完整。

三、各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必须对本单位2012年的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在2012年3月11日前写好收费自查报告,填好《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见附件二)和《2012年度服务性价格年度检审登记表》(见附件三),检审时一并报送检审机关,收费单位相关情况如有变更的,还必须同时报送《收费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四、年检年审办法:分为上门检审和送检,具体安排见附件一。

五、按照《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员证》一并检审。

六、年检年审要求:各收费单位在年度审验期必须有收费管理的负责人和收费员参加,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票据《购领证》、《收费员证》、年度相关收费票据(含未使用票据、往来票据)、会计凭证、财务帐薄、财务决算报表、财政非税收入对帐单及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则》和《茶陵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对拒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取。

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拒不接受检审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直至注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

附件:

1、年检年审时间安排表.xls

2、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doc

3、2012年度服务性价格年度检审登记表.doc

4、《收费单位基本情况表》.xls

  茶陵县物价局 茶陵县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