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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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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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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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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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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环验〔2014〕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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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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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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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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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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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茶环验〔2014〕 10 号
一、湖南利邦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竹屑、秸秆生物质燃料项目位于茶陵县经济开发区内,项目投资2724.72万元,占地面积16730 m2,总建筑面积13796 m2。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1.厂区实行了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2.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筛选过程产生的粉尘,烘干窑炉以筛选后的木材为燃料,燃烧后废气经烟囱排放。
3.合理设置垃圾堆放场地,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可回收类综合利用或废品回收,不可回收类由环卫部门收集送垃圾填埋场处理。
4.对高噪声设备采用了减震、隔声消声处理措施。
经茶陵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外排的废气、噪声均达到了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验收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验收组验收意见,通过该公司年产4万吨竹屑、秸秆生物质燃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设施运行台帐。
2. 进一步完善车间内的收尘设施,对生物质燃料颗粒生产破碎机和调制熟化器选用密闭设备,减少车间粉尘外排。
3. 烘干窑炉严禁使用高硫份煤。
4. 进一步做好减震防噪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5. 进一步完善厂区绿化建设。
6. 加强对员工环保安全内容的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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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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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局验收批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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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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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 0731-2522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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