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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环通〔2014〕28号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4年度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及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股、室、站、队:
《2014年度环境监察执法监察计划及工作规范》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 2014年度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及工作规范》
附件2:《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1
2014年度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及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厅制定的《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晰各部门执法范围和责任,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最大限度降低我县环境风险,优化发展环境。
二、企业类别和监察频次
根据省厅规定,将需要监管的企业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新改扩建设类项目、危险废物类项目、自然生态类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类项目等五类。
(一)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包括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并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类: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冶炼、化工、造纸、制革等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厂;茶陵经济开发区、龙下工业园、平虎工业园、思聪物流园、东山石材园和汉背有色金属园等“一园五区”内的企业;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群众重复赴省、赴京上访投诉举报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医药、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建材、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赴市级上访或反复投诉企业。
C类:辖区内木材加工、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企业;有过违法行为企业;有群众投诉的企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它污染源企业。
对A类企业以不低于“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B类企业以不低于“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C类企业以不低于“每半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D类企业以不低于“每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
(二)新改扩建设类项目监管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四)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对国家级云阳4A森林公园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五)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类项目监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是辖区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①对使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每季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②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三、监察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重点及要求
1.一般污染源企业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按照湖南省环保厅编制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要求,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④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与环评要求不符,是否存在私增生产线,是否存在“厂中厂“,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完成环保“三同时”后工艺发生变更,企业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超过五年未动工建设等情况。
2.新改扩建设类项目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生产的附属物情况等;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危险废物类项目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否你查影响执法计划的完成。对因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案、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③查数量。查看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流向、贮存、处置数量明细。
④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⑤查贮存设施、标识标牌。查看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4.自然生态类项目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5.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类项目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环保部门历年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是否得到安全管理和控制。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和有效。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二)执法要求
1.依法依规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查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不按规定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一律依法查处。
③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监察厅、经信委、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2〕19号)的相关要求坚决实施停电、断电。
④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⑤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提请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出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职责分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检查一般污染源类企业和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并负责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前期调查。
办公室:负责检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减排办:负责检查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管理股: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单位的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检查。
环境监测站:积极配合各股室开展现场执法工作,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和其它技术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序推进。为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由陈璐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长任成员的环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重点听取各股室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各股室要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等问题,并及时向局党组汇报,获得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股室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各股室要加强协作、交流,汲取以往对项目监管的先进经验、有效办法,全力提高监管水平;涉及相关股室提供技术支持的,股室不得推脱、推卸责任,全力保障各项监管的开展。各股室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各股室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凡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通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或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告、请示、通报和移送。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赴京赴省上访行为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完成工作出色的股室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表彰。
附件2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各级环保部门均要按照环境管理的需要,综合分析,通过筛选,将一般污染源企业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按照从严原则(即划分等级不重叠,如划分为A级的,不再划分B、C、D级,依此类推),划分原则(方法)如下:
A类:辖区内所有在环保部下发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后,简称《名单》)中企业;《名单》之外的所有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厂等;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群众重复赴省、赴京上访投诉举报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化工类科研机构、医药、食品、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玻璃、陶瓷、建材、电子废弃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赴市级上访或反复投诉企业。
C类:辖区内机械加工、无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的纺织、包装、木材加工、轻工;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企业;有过违法行为企业;有群众投诉的企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它污染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