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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2524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茶陵县城西北约13.5km处,行政隶属于茶陵县虎踞镇黄石村所辖 |
建设单位 | 茶陵县旺冲采石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茶陵县旺冲采石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建设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项目。项目位于茶陵县城西北约13.5km处,行政隶属于茶陵县虎踞镇黄石村坝上组所辖,项目矿区面积为0.0524km2,开采标高为+385m~+260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爆破后矿石利用挖掘机装载,使用汽车运输,部分外运出售,部分运输至破碎站进行破碎加工再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地表水环境影响 项目矿区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钻孔、爆破、运输和破碎站堆料场、破碎加工等均需洒水,但该用水量较小,经蒸发等损耗后不会产生地面径流以及外排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浇灌,不外排;采场雨季汇水、破碎站雨水、排土场淋溶水经截排水沟、导流渠进入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喷洒抑尘等生产用水,不外排。 大气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矿区爆破废气、露天采场粉尘和破碎站破碎加工粉尘、堆场扬尘、排土场扬尘以及道路运输扬尘、油烟废气等。其中爆破废气经洒水抑尘和密封爆破处理,露天采场粉尘和破碎站破碎加工粉尘、堆场扬尘、排土场扬尘以及道路运输扬尘经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后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外排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经以上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噪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产生噪声的汽车和设备在采取隔声、减震、禁止鸣笛、限值时速、避开居民等降噪措施后,本项目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固体废弃物影响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剥离表土、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渣、废机油和废油桶。其中剥离表土在排土场暂存,用于采空区回填或用于矿山道路修筑、场地平整等;沉淀池沉渣用于矿区已开采区回填;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机油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废油桶由供应商回收。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