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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轻钢结构厂房及钢结构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示

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批复文件名称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批复文件文号

茶环验〔2016〕 12

批复发文时间

2016年7月19日

验收意见:              茶环验〔2016〕 12  

   2016年9月23日下午,我局组织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审批股、环境监测站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轻钢结构厂房及钢结构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名单附后),验收人员听取了建设单位的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汇报,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了相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1. 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轻钢结构厂房及钢结构工程项目位于茶陵金星工业园二园区,主要产品为轻重钢屋架,设计年产10000吨主钢架,100万平方米彩板。目前总投资310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建设内容、规模与环评登记表设计相一致。

2. 该项目在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方面,主要落实了以下工作:

(1)生产中清洗废水经1m3沉淀池简单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全部收集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开发区下水道。

(2)生产过程采用无污染的环保水性中灰防锈漆,有效的减少有机废气的产生。

(3)设置了固体废物专用堆放场,其中废边角料和废环保水性中灰防锈漆桶均由销售公司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县城市卫生管理处收集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3. 根据茶陵县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茶环监技字(2015)第79号),该项目现有环保措施到位,项目厂界噪声、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测结果均达标。验收组认为,项目建设能较好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项目各类验收资料齐全,基本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必须做到:

(1)进一步加强隔音措施,尤其是切割机和抛丸清理机,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夜间生产作业;

(2)按环保要求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转移;

(3)加强喷漆作业中的现场环保管理,加强水性漆的储存管理,避免发生意外或挥发到空气中造成污染;

(4)进一步完善环保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追究。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对我局验收批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0731-25221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