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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陵县湘赣汽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茶陵湘赣汽贸城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湘赣汽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茶陵湘赣汽贸城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茶陵县湘赣汽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51718万元在茶陵县城关镇十八丘村建设茶陵湘赣汽贸城,总用地面积267987.88㎡,净用地面积181429.75㎡,总建筑面积为449334.92㎡ ,计容建筑面积417288.36㎡,建筑密度40%,容积率2.3,绿地率22.36%。主要建设内容:汽车配件及美容中心、名车展示中心、汽贸城综合金融中心、SOHO大楼、品牌4S店、货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检测中心、高层住宅及道路、垃圾站、停车位等附属设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实施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雨污、污污分流方式,将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进行分别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预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达到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标准(其中动植物油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油气废气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后(活性炭+过滤棉)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后经15m烟囱外排;对餐饮油烟废气经有效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排油烟竖井至屋顶高空排放;食堂油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管理。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控制措施后,确保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达标。

4.做好固体废物分类管理。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暂存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保措施和施工土石方平衡。对施工工地设置围挡,适时洒水降尘;及时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选择密闭性好的渣土运输车辆,强化沿途防渗漏洒落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设置施工废水处理系统,施工废水经集中处理达标后尽量回用;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

6.汽贸城经营活动要符合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引进的4S店、汽车修理、餐饮等项目必须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

四、项目建成后,须报经我局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内,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由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