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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陵县洣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茶陵经济开发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拟在茶陵县下东街道小车村和齐溪村交界处建设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处理规模为10000m3/d(其中:一期5000m3/d,二期5000m3/d),采用“粗格栅+提升泵站+细格栅+旋流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预反应初沉池+水解酸化池及A2/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紫外线消毒”处理工艺。主要建设内容: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进厂道路、污水收集管网等。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地点、规模、内容、工艺实施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设期防尘、降噪、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2.工程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水土保持、土地调整、拆迁安置、基础设施、等工作;工程拆迁安置方案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妥善解决好工程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社会环境问题。

3.茶陵经济开发区和马江工业园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网、处理系统等相关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必须做好防渗措施;服务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或高浓度废水,必须进行单独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后方可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马伏江;项目须采用双回路电源,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4.在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区分别建设臭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生物滤池除臭工艺处理达标排放;项目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建设单位要报请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厂址周边非农用地的审批,进一步完善服务区内的排水体系建设,制定园区截污规划并实施。

5.污泥经脱水处理(含水率60%以下)后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6.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建设排污口,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监测制度,确保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和运行,同时加强厂区整体绿化,减少臭气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7.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建隔声间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8.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风险应急处理能力,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环境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