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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审批意见:
株茶环评表[2020]14号
茶陵县火田镇贝水下陇采石有限公司拟对茶陵县火田镇贝水下陇采石场进行改扩建,项目总占地面积113000m2,改扩建内容包括:开采量由“3万m3/a”扩大至“10万t/a(3.5万m3/a)”、更换全部生产设备(原有设备全部拆除),开采标高及矿区面积均无变化。2019年3月22日取得了茶陵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2242010047130059741),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拟设矿区面积:0.106km2,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标高为+359m~+310m,采用台阶式露天采矿方式,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区和加工区,主要工程内容:开采区、工业广场、堆料场、排土场、办公宿舍、配电间、环保设施等。建成投产后,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加工建筑用花岗岩石料10万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上分析,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环评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工艺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所有产品必须入棚堆存,设置围挡,在爆破、开采、装运时采取密封、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对破碎、筛分工序采取全封闭厂房、布袋除尘等措施,进出口设置洗车台,厂区地面道路须水泥硬化,道路、料场等须采取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
2.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规范建设废水处理系统。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区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四格净化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范建设排土场,排土场应建设挡土墙、截水沟、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待闭矿时将排土场内的弃土及废渣回填至矿山采空区。
4.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落实水保相关要求,采取边开采边回填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措施,对坡面、空地进行植被恢复,场内绿化。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对开采后的削坡应采取坡脚防护措施,开采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及时进行生态恢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好生态环境。
5.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可回收类必须回收利用。废矿物油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收集暂存后,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
三、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强化环境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签字)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