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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陵县强强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5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环20211

 

 

关于茶陵县强强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5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茶陵县强强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复《年产45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资料已收悉。经分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2018年委托永清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茶陵县年产45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经原茶陵县环保局批复(茶环评[2018]5号),原批复要求采用天燃气供热,不使用煤制气工艺,但由于园区天燃气管道至今尚未接通,因此未建设投产本项目其它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批复基本一致,将一期供热站进行扩建,新增2台煤气发生炉1台煤渣沸腾炉,配套新建喷雾干燥塔废气、压制成型废气和窑炉烟气处理设施、1200/h废水处理站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等,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故依法重新报批  

二、你公司拟在茶陵经济开发区二园区的现厂区内北侧建设年产450万㎡内墙砖生产线项目(二期),总占地面积166.43亩,新建3条建筑陶瓷生产线,分别生产全抛釉砖、仿古砖和木纹砖,单条生产线设计规模为150万㎡,设计年产能为450万㎡。

三、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根据湖南景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2020年6月19日出具的“对《关于茶陵县强强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50万平方米内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使用煤制气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在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要求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工艺、内容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中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 强化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规范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并做好防渗加固处理,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站;煤气发生炉产生的含酚废水依托一期酚水处理系统,制成水煤浆后作为水煤浆热风炉原料,不外排。含釉废水应在车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设备清洗、地面冲洗和生产工艺等废水须规范收集后经混疑、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在园区污水管网接通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园区污水管网接通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 强化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采用精洗煤为燃料,对有组织排放的喷雾干燥塔废气采用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达标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外排;窑炉烟气采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达标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外排;项目建成后,一期喷雾干燥塔废气和窑炉烟气处理设施分别与二期工程合用,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处理设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成型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采用负压收+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外排,上述外排废气均应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2014年12月12日修改单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达到表6限值要求。此外,应加强原料仓储、运输和投料过程的无组织粉尘排放管理,采取封闭贮存、设置围挡、防尘网、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厂界外环境的影响。

3. 强化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台账,对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规范暂存后进行综合利用;对废矿物油、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实行规范化管理并依法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球磨机、引风机、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隅声、生产区周边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工作制度,确定专班专员负责。强化环境现场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七、按要求在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排气筒位置配套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烟气量、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八、因茶陵县至今仍没有接通天然气管网,本项目近期仍使用煤制气工艺供热,待茶陵经开区天然气管网接通后,你公司必须将煤制气改为使用天然气,并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九、修订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本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