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开>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关于湖南华耘电子有限公司智能遥控设备生产项目(第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环评表〔2021〕21号


关于湖南华耘电子有限公司智能遥控设备生产项目(第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湖南华耘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批湖南华耘电子有限公司智能遥控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南华耘电子有限公司拟在茶陵县马江工业园建设智能遥控设备生产项目第三期,项目租用茶陵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产·铁牛电子信息产业园标准厂房15栋厂房,共六层,面积为9339m2,总投资12000万元。主要建设注塑车间、仓库、组装车间、SMT贴片和焊接车间、印刷车间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塑胶制品5000万套,其中4000万套用于本项目遥控器组装,1000万套用于公司其他基地组装遥控器或外售。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县马江工业园产业定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环评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工艺进行建设。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经专用管道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后,再进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并满足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集气管道方式收集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采取密闭负压抽风方式收集,均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器处理达标后由厂房屋顶排气筒(排放高度 30m)外排,达到《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需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

3.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回收利用;废原料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收集暂存后,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四、企业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强化环境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