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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华朝新能源塑业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环评表2021〕28号

 

关于株洲市华朝新能源塑业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株洲市华朝新能源塑业: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批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株洲市华朝新能源塑业拟投资260万元,租赁位于茶陵县湖口镇寒江村的老村校场地,建设塑料加工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6000m2,主要包括1栋办公区(单层,利旧)和2栋厂房(单层、新建),其中1#厂房分为两部分,北侧用于废塑料破碎清洗造粒生产,南侧为仓库;2#厂房用于塑料(新料)制品生产;并配套建设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以及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废暂存间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500吨塑料(新料)制品和5000吨废塑料颗粒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中,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落实以下几点: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吹膜、注塑成型、造粒设备上空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共用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出;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排水实行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肥废塑料破碎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四级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造粒工序直接冷却用水定期排放到破碎清洗废水收集池内,回用于破碎清洗工序;吹膜、注塑成型工序的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填埋场;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不合格原料和滤网过滤处的杂质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网交专业单位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风险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做好防渗措施,严禁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洣水茶陵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原料严禁露天堆放,必须入棚入库;严格落实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禁止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因储存不到位而影响到南侧的洣水区域。

四、企业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强化环境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