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开>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关于茶陵县乡镇(马江镇、舲舫乡、湖口镇、原浣溪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 变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茶环评表〔2022〕5号

 

关于茶陵县乡镇(马江镇、舫乡、湖口镇、原浣溪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变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茶陵县乡镇(马江镇、舲舫乡、湖口镇、原浣溪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变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在茶陵县马江镇、舲舫乡、湖口镇、原浣溪镇建设茶陵县乡镇(马江镇、舲舫乡、湖口镇、原浣溪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处理规模为2250m3/d(其中马江镇450m3/d、舲舫乡500m3/d、湖口镇800m3/d、原浣溪镇500m3/d),其中湖口镇污水处理厂采用A2/O工艺进行处理,舲舫乡、马江镇、原浣溪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改良A2/O一体化设备进行处理。主要建设内容: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进厂道路、污水收集管网等。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茶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分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地点、规模、内容、工艺实施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设期防尘、降噪、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生态环境。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设置封闭式一体化设备、厂区绿化、定期于格栅、调节池、贮泥池周边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进行去除,恶臭气体排放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的二级标准相关要求;项目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2、水污染防治措施:镇区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网、处理系统等相关构筑物按照相关要求必须做好防渗措施;服务范围内工业企业排放的高浓度废水必须进行单独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后方可排入镇区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放;项目须采用双回路电源,确保污水处理厂不间断稳定运行。

3、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污泥经脱水处理后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建设排污口,并按规定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监测制度,确保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和运行,同时加强厂区整体绿化,减少臭气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四、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环境管理,定期对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