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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茶环评表〔2024〕3号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茶陵炎帝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茶陵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株洲茶陵炎帝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茶陵炎帝加油站位于茶陵县炎帝南路,2000年建成投产,2019年3月编制《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茶陵炎帝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获得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批复(茶环评表〔2019〕20号),2019年办理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建设有罩棚、站房、3个地埋钢制卧式油罐、4 台两枪加油机,配套建设防渗池和二次油气回收系统等。
根据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情况,你公司对加油站进行扩建,将原地埋式柴油储罐改为98#汽油储罐,原柴油加油系统改为汽油加油系统,原1台2枪加油机改为4枪加油机,增加1套油气回收设施,增加2个地下水监测井。扩建后共3个埋地卧式钢制油罐(30m³92#汽油罐1个,30m³95#汽油罐1个,30m³ 98#汽油罐1个)、4 台加油机(3台2枪、1台4枪),配套建设单层罐双层管线+防渗池、三次油气回收系统等环保设施,扩建后年零售汽油3100吨,其中98#汽油300吨,92#汽油2200吨,95#汽油600吨,其他站房内的设施不发生变化,属于三级加油站。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南慧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建议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实施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实施合理化管理,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定时洒水抑尘,减少施工扬尘扩散。严格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要求,规范建设三级油气回收装置,对卸油、加油、储油等过程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油气进行密封式回收。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限值,储油油气放散口、加油站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 3 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加油站区内无组织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规定。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站内实行雨污分流,屋面及罩棚外雨水自流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场地清洁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茶陵县首创生活污水处理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在加油站进出口设置限速、禁止鸣笛标志,定期对加油机进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营运期厂界西、南、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东侧临炎帝大道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应尽量分类后回收利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化建设6m2危险废物暂存间,油罐废油渣及废液、隔油池污泥、含油抹布手套、加油机滤芯等分类收集和贮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做好培训、演练记录。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消防、生态环境等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符合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地下水监控、加强管理的方式对地下水保护,在站内埋地油罐区设置地下水观测井,监测孔径10cm,定期开展地下水常规监测。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保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原排污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532t/a。
七、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八、本次批复仅限于确定的项目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自报告表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