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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政办发〔2018〕46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茶陵县电子商务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茶陵县电子商务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商务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平稳发展。
第三条 2018—2020年,由县财政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200万元。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和粮食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业青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农村妇女、贫困户、残疾人士等开展电子商务;鼓励传统专业市场、传统企业转型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现有电子商务企业抱团发展、做大做强;鼓励电商支撑类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鼓励企业自筹自建电商孵化园、创客中心、培训中心等,促推电子商务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化发展。吸纳符合茶陵县产业规划的各类优秀企业及高层次人才来茶陵开展电子商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鼓励新设网店。对通过工商注册、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新注册网店,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年最多奖励400个;对销售本地农产品超万单网店每个一次性奖励8万元,三年共奖励6—10个。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网店详细地址及后台年销售额的汇总数据证明单;
4.其它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机构对茶陵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挖掘,包装策划,营销推广。计划打造6个县域知名网销品牌,对有较大影响力和销售量的品牌,给予10万奖励,三年总共奖励6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网店详细地址及后台年销售额的汇总数据证明单;
4.品牌策划文案、VI系统、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等
5.其他有效的作证材料
第八条 鼓励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开展电子商务,通过标准化改造、开展各项认证、打造产品品牌,评选6-10个转型升级态势良好的传统农业企业,三年总共扶持资金6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示范企业(网商)做大做强。每年在网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初创型企业(网商)中,评选5名对产业带动强、成长性较好的,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已获得奖励企业(网商)以后年度不再评选。对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发展型企业(网商)、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龙头企业(网商),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5万元。上述企业(网商)均含当年新迁回茶陵发展的企业和网商。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网店详细地址及后台年销售额的汇总数据证明单;
4.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条 鼓励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一镇一品”示范创建。对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企业(网商)数、社区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达到一定标准的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根据考核结果评选8个电商示范乡镇(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评选示范村级电商服务站,分别奖励3万元,三年共计评选20个。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销售数据、服务台帐等总结资料;
3.县级(含)以上评选结果相关材料;
4.其他有效的作证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县内外电商企业自筹自办的创客中心、培训中心、孵化中心、O2O展示中心等,对其开展各类的电商公益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成效给予一定的支持。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相关支持证明;
4.对所服务对象开展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在各行业的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在农业、旅游、文化、餐饮、休闲、教育、医疗、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确定若干主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重点培育,引导更多企业入驻和应用。鼓励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提供本地生活电子商务。对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和相关活动,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项目承办单位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协议或合同;
4.项目审计报告;
5.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加大活动推广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活动,参加各类电子商务推进会、网货展销会、青年网商创业周、电商沙龙等重大赛事、创业活动;组织赴兄弟县市学习考察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网商)组团参加专业展会,按参展规模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补助。
申请营销活动及电子商务推介会的,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审计报告。
申请参加县外展会的申报材料:
1.企业(网商)营业执照;
2.主办方文件及报名回执;
3.参展照片。
第十四条 扶持集聚区发展。鼓励企业自筹自办电子商务孵化园,为入驻的电商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营销、政策、融资、法律、财税、培训、办公、市场推广等多方面的支持。对建筑面积3000㎡以上、“零门槛”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根据其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本地产品销售额比重、公共装修、办公家具、设施设备、宽带流量、电商公共服务等公共开支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运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补(每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对新开发建设的电商产业园与电商大厦的优惠政策按茶政发〔2014〕41号文件执行。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服务企业详单、租赁协议;
4.企业销售额认定证明;
5.项目投入明细及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鼓励网上集聚平台建设。引导茶陵电子商务企业(网商)入驻淘宝特色中国、淘宝国际馆、淘宝生态农业、阿里巴巴产业带以及其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集聚平台的建设费、运营维护费、宣传费等公共开支,按照一项一议的原则,给予财政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发票及相关凭证;
3.项目审计报告;
4.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仓储平台、专业网站、应用软件等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行业协会、服务中心经审核认定的公共服务部分场租给予支持,对其配合县里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及发票等相关凭证;
4.项目审计报告;
5.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执行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的纳税辅导,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对网商、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按照茶陵县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关文件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加大金融投入,将各类网商纳入到茶陵农村青年创业扶持贷款范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按年利率25%贴息),并在办理手续上给予方便。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用途及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保障。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领域优秀创业创新人才,按茶陵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给予兑现落实。每年安排或整合一定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参加市级以上组织培训补助以及电子商务人才对接会等。鼓励和支持县人社局与县职业中专学校和其它电商企业开设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立一批青年网上创业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量给予一定补助。
(一)申报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培训通知;
3.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4.培训费用发票。
(二)申报主题班培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培训通知;
3.学员签到表复印件;
4.培训实况照片;
5.培训经费结算表复印件;
6.实际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 扶持电子商务支撑行业发展。
(一)鼓励引进高端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专业化管理、整体配送和冷链运输能力,对企业自筹自建冷链仓库设施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县内农产品上行的快递物流费用,计划每年补贴1.5万单,每单补贴0.8元。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投入明细及发票等相关凭证;
4.其他有效的作证材料。
(二)对引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代运营、摄影、模特、电脑制作、培训、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等专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经申报审核后,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每个公司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4.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第二十条 发挥领导小组作用。茶陵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政策解释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和监管服务。每年从部门和乡镇(街道)中评选10名电子商务优秀工作者,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每年评选电商创业先进个人10名,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评选结果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列入本实施细则的补助项目可参照《茶陵县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茶政办发〔2015〕89号)给予申报,申报条件视具体情况可酌情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拨付
第二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部门和企业(网商)将补助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12月底前向茶陵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和粮食局),茶陵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审核实后兑现;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申报,由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一内容涉及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金额高的一项执行;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各种渠道的财政专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