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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乡镇(街道)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政办发〔2018〕47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茶陵县乡镇(街道)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茶陵县乡镇(街道)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打造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特色和亮点,确保完成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和年度电商扶贫目标任务,根据《茶陵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办法

各乡镇(街道)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组织保障(基本分10分)

1.组织机构建设(5分):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2分);有电子商务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1分);制订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施方案(1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电子商务工作、出台电子商务扶持鼓励办法(1分)。

2.统计工作(5分):定期按时上报各项报表,每迟报1次扣0.5分,少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基本分30分)

1.完成80%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实现电子商务行政村业务全覆盖(10分)。

2.服务网点达标,验收合格(5分)。

3.服务网点能正常运营,且各网点月均农产品销售额达5000元以上(10分);3000元-5000元(6分);2000元-3000元(4分);2000元以下,不得分。此项分值按乡镇建设站点比例计算(例:10个站点,每个站点计1分)。

4.培育一家以上年网上销售本地特色农副产品6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网点(5分);40万元-60万元网点(3分);20万元-40万元网点(2分);10万元-20万元网点(1分);10万元以下,不得分。

(三)物流体系建设(基本分10分)

实现物流快递配送覆盖辖区内所有电子商务服务网点(5分)。配送到辖区所有行政村(5分)。

(四)电商培训、电商扶贫(基本分35分)

1.完成年度电商扶贫任务,提供贫困户就业创业名单,未完成按比例计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10分)。

2.完成年度贫困户电子商务培训任务,未完成按比例计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10分)。

3.有培训台账并提交培训方案、名册、照片等相关材料(5分)。

4.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提供依据,未达限额按比例积分(10分)。

(五)信息报送、宣传推广情况(基本分15分)

1.及时报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开展、进度情况并建立相关备查档案(5分)。

2.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本乡镇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情况和经验的(5分)。

3.组织企业参加县以上电商论坛、电商招商活动、展览展会(5分)。

 三、加分项目(最高30分)

(一)本乡镇企业成功入驻县电商产业园(电商孵化园),年度每净增一个加5分。(上限10分)

(二)探索农村电商发展新模式,“合作社+电商”、“基地+电商”、“协会+电商”取得实质性成效,提供案例资料(3分)。

(三)乡镇电子商务项目或电商扶贫工作列入全县或全市参观点(2分)。

(四)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了本乡镇电子商务工作情况和经验(3分)。

(五)市级以上领导现场考察乡镇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并留有图片资料(2分)。

(六)净增列入国家、省统计平台企业,每新增一个加5分。(上限10分)

四、考核方式

(一)日常督查。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各乡镇农村电商目标任务完成的进度、任务和效果。

(二)年度考核。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组织,主要考核各乡镇电子商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推荐典型

(一)根据茶陵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精准扶贫综合考核内容,以年终考核得分为依据,按照积分排名,将对电子商务工作先进新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贫困户创业创新典型取十名,分别给予1000元创业奖励;取前五名的乡镇,每镇评选一个村级示范电商服务站,给予3万元奖励;评选“一镇一品”示范创建的乡镇(街道)8个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考核,本办法中的补贴资金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茶陵县商务和粮食局电商办公室联络方式(陈美佳、刘磊,办公电话0731-25237945;电子邮箱364206618@qq.com)。


附件:乡镇(街道)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培训工作任务分解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