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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修订后的《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这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相比有不少变化。如专项资金的设置年限由不超过5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例如对用于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75%。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实际操作情况,将审批程序中的“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统一调整为“ 由相关部门商市财政局”。同时,新增明确“管理权责”的内容:按照“财政管资金总额、支出政策和绩效管理,部门管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使用走”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管理权责。
与此同时,对审批权限予以细化明确:例如上级补助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市领导直管专项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其他专项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其中:专项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批。重大专项资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原资金下达规定进行了重新细化明确,提出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目的是加快支出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率。此外,还新增专项资金公开的要求: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主体、职责、要求进行了明确。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在专项资金范围、设置、调整、撤销、分配原则、审批程序、资金下达、公开要求、管理权责、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总额、支出政策和绩效管理,主管部门管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权责。与以往相比,财政部门源头把关的任务更重了,主管部门使用资金的主动性及约束性更多了,目的就是要突出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及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
同时,《办法》规定,对部门承担或者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必须解决的事项,优先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解决。坚持专项要专,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开支本部门工资福利支出、业务工作经费、单位运行维护等支出。
此外,《办法》规定所有市级专项资金要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同时规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正式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
按照“非涉密、全公开”、 “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办法》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修订实施,为我市推进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都将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