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来源:茶陵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规定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三周岁的, 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三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在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 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3.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补登、恢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补登或恢复户口登记:
1.年满三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
2.被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3.被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养育弃(婴儿)等无户口人员;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
5.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