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来源:茶陵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 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者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不予变更姓名。
(二)不具有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公民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或者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三)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依照规定变更,并能提供证明民族确属登记错误的相关证据或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者变更民族。
(四)公民性别登记错误或实施了变性手术,并能提供证明性别确属登记错误的相关证明或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