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政办发〔2021〕52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株工改办发〔2019〕9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和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茶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茶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我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株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株工改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特定工程和场所雷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按“线上办理、信息共享、并联验收、加强指导、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验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全部流程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工程信息通过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共享或网上审验。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国家安全、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有关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 网上申请、资料审验和主动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
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消防系统具备验收或备案条件;
4、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5、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6、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7、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湖南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办事大厅,点击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根据所属建设类别选择申请事项,填报联合验收相关信息,网上上传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
第十条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申报专项验收资料。各主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全权负责专项验收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两名。由专职人员负责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专项资料存在问题的,各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指导其按专项竣工验收申报材料清单完善有关材料。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根据补正相关材料的情况,按第十条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章 现场验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提前2-3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验收、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报牵头部门汇总审核。
第十六条 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系统将逾期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牵头部门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通过系统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且并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系统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过系统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发送给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即进入现场验收和监督环节,牵头部门可以协调各主管部门,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部门专项检查验收清单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和监督内容标准,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同时,按照各专业验收标准收集纸质文件档案,核验相关原件。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制定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或监管意见,相关部门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待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进入联合验收程序,只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再次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合格的,在系统平台上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第四章 档案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联合验收档案资料,并实行资源共享,流转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等其他部门或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各专项验收的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解释,其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