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招牌设置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申请事项名称:门店招牌设置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王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430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方式:0731-25266606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门店招牌设置审批
(二)证明用途
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中证明门店位置、大小、经营范围和资质,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中证明门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设定证明依据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株洲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二条
(四)证明的内容
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中证明门店位置、大小、经营范围和资质,门店招牌设置备案中证明门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株洲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发起信用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门店招牌所属场地单位同意申请人设置店招,严格按照受理单位设置的技术规范设置。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