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城执罚决字〔2022〕第渣-002号)
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段卫红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12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塘富村新屋老022号
法定代表人:无 联系电话:199****6869
违法事实:2022年3月21日9时10分,我执法人员邹琦和陈振强在茶陵大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段卫红在茶陵大道高速路口对面红绿灯转弯处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我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洗干净遗撒路面的物料,并听候处理。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导致物料遗撒污染路面20㎡。当事人已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段卫红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检查记录
3.当事人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涉嫌违法通知书
4.当事人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当事人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调查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
6.当事人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你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洗干净遗撒路面的物料,并听候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段卫红运输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茶城罚先告字〔2022〕第渣-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