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茶)城行罚决字〔2022〕第20710002号)

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陈许军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31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新田村孟塘001号

联系电话:183****1777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3日9时15分,我执法人员邹琦和陈振强在茶常高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许军在茶常高速金孟大道路段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我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清洗被污染的路面,听候处理。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为15平方米。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许军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陈许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检查记录

3.当事人陈许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涉嫌违法通知书

4.当事人陈许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当事人陈许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调查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

6.当事人陈许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清洗被污染的路面,听候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陈许军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2〕第2071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2年10月13日送达你(单位)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盖章)

                                2022年10月18日

 

收款单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开户银行:茶陵县工商银行

帐    号:1903022519200028706    银行所在地:茶陵县交 通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