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舲舫加油站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罚单〔2018〕tl1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舲舫加油站
地址:茶陵县舲舫乡堤洲村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向宋星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6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茶陵县舲舫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去年加油站营业开始一直未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演练
主要证据有2018年6月20日我局下达的《现场检查笔录》(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检记〔2018〕tl2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责改〔2018〕tl19号、询问笔录2份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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