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清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铁矿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矿山股罚单〔2018〕Feimei2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清水矿业有限公司清水铁矿
地址: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谭小琴职务:实际控制人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在对你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的行为。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2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2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2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