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茶陵县基层政务公开 > 公开领域 > 安全生产  > 稿件页

茶陵县东山石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和内容及重点场所和设备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矿山股罚单2018Feimei1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东山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茶陵县腰潞镇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谭冬明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执法人员2018726日在你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矿矿山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完善,部分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矿山自2018527日后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的行为。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4(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961款和安全生产法》第944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694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