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枧田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罚当单〔2018〕tl3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枧田加油站
地址:株洲市茶陵县腰潞镇巨田村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霖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
汽油、柴油职业危害告知牌已褪色等4条安全隐患,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汽油职业危害告知牌已重新制作,但无柴油职业危害告知牌,这条安全隐患部分整改不到位,其余3条隐患整改到位。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13日)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8年6月13日)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2018年7月19日)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R当场缴纳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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