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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枧田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罚当单〔2018tl3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枧田加油站

地址:株洲市茶陵县腰镇巨田村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霖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6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

汽油、柴油职业危害告知牌已褪色等4条安全隐患,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7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汽油职业危害告知牌已重新制作,但无柴油职业危害告知牌,这条安全隐患部分整改不到位,其余3条隐患整改到位。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018613日)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8613日)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2018719)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R当场缴纳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