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老虎山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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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危化工贸职业健康股罚当单〔2018〕tl2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老虎山加油站
地址:株洲市茶陵县思聪乡老虎山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林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7月3日,在对茶陵县老虎山加油站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证据有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7月3日)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8年7月3日)一份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R当场缴纳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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