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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0”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管罚〔2018法规-01

被处罚单位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尹泽轩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120日下午3:10左右,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任命未经培训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担任安全主任;未按要求时限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行为(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茶陵县支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

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