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0”一般事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茶)安监管罚〔2018〕法规-01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邮编:41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尹泽轩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月20日下午3:10左右,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任命未经培训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担任安全主任;未按要求时限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行为(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拾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茶陵县支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
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