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煤矿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茶)安监煤管罚〔2018〕1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人民煤矿
地址: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邮编:412406
主要负责人:颜友良职务:矿长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月24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联合茶陵县安监局对茶陵县人民煤矿开展预防性技术监察现场检查中发现:1.当班瓦检员未对+50m中央水泵房、栅栏、密闭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测并填写记录;2.中央水泵房有三处开关失爆,井底车场有两处开关失爆,+50m水平大巷电缆接线存有“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1.1月24日现场检查文书;2.薜定元、陈桂云、郭军、郭成兵、邬喜魁、张宇等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我局或我局行政处罚指定账户茶陵县工商银行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