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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春红超量储存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罚当〔2018B-1

被处罚人:邹春红性别:年龄:39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所在单位:湖口镇春红烟花爆竹零售店

职务: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茶陵县湖口镇浣溪村一组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1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零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经营场所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证据见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