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思聪乡辉山煤矿从业人员带烟和喝酒后上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茶)安监罚〔2018〕D-01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思聪乡辉山煤矿
地址:茶陵县思聪乡辉山村邮政编码:41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刚职务:矿长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违法事实1月10日,执法人员在暗访检查中发现茶陵县思聪乡辉山煤矿正在进行环节提能改造,但有2名从业人员,其中1名酒后上班,2人随身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2、以上事实主要证据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矿从业人员酒后上班,并且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13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9030225192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