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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茶安监煤处罚决字[2017]3

当事人(企业名称):茶陵县思聪煤矿

地址:茶陵思聪街道办事处大兴村

 

违法事实和依据:2017720日晚上710分,县安监局煤监股在对茶陵县思聪煤矿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该矿当天晚班地面无值班人员,井下有人员作业,人员随意进出井口,未执行入井人员清点及检身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缴纳现金或向我局指定账户内缴纳罚款金额,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限期15天内到位。

告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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