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茶安监煤处罚决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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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茶陵县人民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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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茶陵县高陇镇马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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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依据:2017年3月30日,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人民煤矿技改南风井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该井筒未经县安监局许可擅自启封绞车进行提升,并安排有职工在井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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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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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向我局缴纳现金或向我局指定账户内缴纳罚款金额,限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到位。 |
告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4日
一式二份:第一份局煤监股留存,第二份当事人(煤矿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