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思聪乡辉山煤矿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处罚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0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茶陵)安监煤矿监管股罚单〔2018〕CJM2号
被处罚单位:茶陵县思聪乡辉山煤矿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思聪乡 邮政编码: 41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刚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168m水平技改沿煤掘进工作面安全状态。(该掘进头未及时支护,职工空顶作业,煤矿已于7月15日检查发现并安排整改,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仍安排人员在该工作面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前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4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茶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8 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