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道路、市场管理、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停车场等领域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和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数字城管建设和维护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考评办法。
(五)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理的行政许可及其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负责全县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彩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性占道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车辆清洗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县市政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网、照明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及桥梁上敷设、架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城市照明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地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规划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使执法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数字城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应用发展计划,指导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区数字城管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息、宣传、党建、信访、接待、建议提案办理、组织人事、政务公开、综治维稳、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和行政审批股。承担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法律事务的办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市政维护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数字城管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城市管理的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三)财务室。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承担城市管理专项经费分配计划、财务预(决)算、收支计划的编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