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茶陵县委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茶陵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茶办〔2019〕62号)精神,设立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研究拟订全县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监督管理县域建设用地供应和政府土地储备。依法收缴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六)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自然资源管控体系;执行城乡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编制、依法审查镇、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参与城市发展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竣工核实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县级生态项目库。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相关防护标准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监管。依法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规范行业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测绘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市场监管。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拟订有关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政策执行等情况。
(十八)根据授权,对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保密、宣传、统计、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重大工作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机关文化建设工作;承担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
(三)财务股。承担部门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监管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四)法规和行政审批股。承担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推进工作;承担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采购和服务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督察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协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12336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部门实施督察工作,指导开展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工作;承担权限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参与效能监督部门对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加挂测绘和地理信息股牌子)。组织实施水、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调查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发布和利用监督工作;承担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县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权属审核和确认工作;承担涉及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重大或跨行政区域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市场秩序,承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监管工作;承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多测合一”改革的相关工作;承担地籍图形数据建库及成果利用工作;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承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承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承担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市场的监管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承担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管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县供地率管控工作;负责与有偿使用相关的土地供应、土地资产经营、土地招商推介等业务的政策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上级授权的部属、省属在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订、送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评价考核工作,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存量、空闲、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再开发工作;承担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承担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域自然资源管控体系并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修改和报批工作;承担“三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生态红线、耕地保护线)的划定、优化和修改工作;参与指导编制和审查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参与拟订或修编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城市人居环境政策和指标体系;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拟订区域性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县年度建设计划等;承担控制详细规划数据成果管理工作;参与信息平台维护工作;承担建设用地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工作;组织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组织筹备重大项目设计方案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家评审和报审工作。
(八)城乡规划管理股。承担有关乡镇村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核工作;参与乡(镇)、街道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规划方案审查工作;承担各项规划管理数据、资料的统计工作;指导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承担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工程的规划条件提供工作;承担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工作;协调组织重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承担地下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全县市政重点工程规划服务工作进行协调及督办工作。
(九)建设工程管理股。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临时建设工程项目(除市政工程)现场踏勘、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的技术性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临时建设工程项目(除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工作;配合调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和纠纷;组织城市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大型公共设施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论证工作;参与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核;参与各类历史文化名城(镇村)、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园林绿化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街道家具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建设工程技术性咨询、审核、评审工作;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规划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方案评审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等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规划利用条件审查工作;承担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股。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工作;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补充耕地计划;承担各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三)地矿管理股。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县级发证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战略储备工作,协助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