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指导创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各类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拟订就业援助措施,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组织贫困劳动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贫困人口就业。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承担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编制相关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县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相关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规范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劳动合同(含集体劳动合同,下同)调整基本规则、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来茶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确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负责全县“为民办实事”考核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和行政审批股牌子)。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督查、接待、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县“为民办实事”考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和规范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县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预、决算组织编制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申报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工作。
(三)基金监督股。承担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拟订工作;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就业等专项经费收支、运营情况;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系统,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参与相关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四)事业单位管理股。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全县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称改革工作。
(五)工资福利股(加挂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工作;承担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和工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按权限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工作。
(六)社会保险股。承担上级有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及相关补充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承担全县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县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承担全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县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县内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核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审核工作;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待遇调整审批工作;指导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工作;承担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承担全县失地农民统计工作;承担全县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完善工作;承担全县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县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承担全县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政策拟订工作;承担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全县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作;承担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建立工作;承担全县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并指导实施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学生资助工作;贯彻执行技能人员的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指导和申办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承担对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